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聲 請 人 于彥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文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本票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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