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470號
TCDV,114,司票,2470,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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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70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代 理 人 范榮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曹永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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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