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450號
TCDV,114,司票,245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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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廖婉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家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提示日究為「112年8月27日」或「113年8月27」?(
因事實理由中所載與附表提示日未合)。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2年8月27日」或「113年8月27日
」? (因請求聲明中所載與附表所載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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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