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310號
TCDV,114,司票,2310,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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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郭黛華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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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