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309號
TCDV,114,司票,230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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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吳嘉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思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森鮮嚴選商業登記資料及陳報其地址為何?並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資料。
㈢確認提示日是否有誤?早於到期日之提示日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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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