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53號聲 請 人 詹慶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素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㈡票號WG0000000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26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與附件所示為民國114年1月24日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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