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53號
TCDV,114,司票,2253,202503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詹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素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㈡票號WG0000000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26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與附件所示為民國114年1月24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