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34號
TCDV,114,司票,2234,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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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梅文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陳報相對人梅文長之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居留證
影本(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㈢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113年10月25-114年1月25日」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起算日應
為一特定日期,且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到期日前之
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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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