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67號
TCDV,114,司票,2167,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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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朱芳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百昇車體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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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昇車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