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18號
TCDV,114,司票,211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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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悅有限公司王世佑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與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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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