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林雅靜、蘇福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萬5千元整」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聲請事項欄第一、二點所載
請求總金額3,926,8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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