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簡錫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森源、何春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
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謝森源(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何春櫻(
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