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吳素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榮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到期日均為「11
3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為「113
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
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
三、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2年4月3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