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莊鎮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霈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為「林霈瑩品榆空間設計企業社」之記載是否
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請確認附表三張本票付款地為「雲林縣麥寮鄉」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所載付款地均為未載)
㈢請陳報票據號碼NO.429930及NO.429931之提示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