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83號抗 告 人 朱月貞即宜睿商行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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