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83號
TCDV,114,司票,1783,202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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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3號
抗 告 人 朱月貞宜睿商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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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