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欄利息起算日為〝112
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查
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29日不相符。)㈢確認附
表本票發票日為〝112年1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此
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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