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7號
TCDV,114,司拍,47,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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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3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3月1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心瑜,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吳心瑜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200,
000元⑵2,1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⑴民國122年10月7日⑵民國130年10月7日,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均自民
國113年12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合計2,857,15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及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單、催
告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吉隆   1431  247.90 5000分之48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04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5層 五層:85.64 合計:85.64 陽台:8.22 花台:1.31 全部 臺中市○里區○○街00號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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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