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8號
TCDV,114,司拍,38,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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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
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8日至135年6月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東璧
  嗣債務人陳東璧於95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8年6月13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113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529,07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撥款申請書
、催告函及掛號郵件執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
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九 8-15 1288 361/100000 2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九 9 1070 361/100000 3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九 11-77 1 361/10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79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6層: 62.73 合計:62.73 陽台:5.6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1.正義段九小段2723建號,面積:1780.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8/100000。 2.正義段九小段2724建號,面積:7927.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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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