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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5197號
TCDV,114,司執,5519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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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19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政言  
           住臺北○○○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梓嫻及黃建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梓嫻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債務人黃建勳對於第三 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松山區及大 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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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