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8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忠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 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