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4767號
TCDV,114,司執,5476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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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7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國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香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 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 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及信義區,非在本院 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 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 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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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