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4361號
TCDV,114,司執,5436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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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3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任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 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另請求查封住所地之動產,惟查債 務人莊任勳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 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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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