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08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峻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96年度執字第52354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扣押債務人之存款及查詢勞 保投保資料,惟查債務人潘美英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死亡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