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9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艷瑾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黃艷瑾對於第三人台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 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 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 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