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027號
TCDV,114,司執,4702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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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27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陳建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俊涼、陳哲淳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商賀寶芙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股票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 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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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