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芮蓁即林妙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 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 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 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 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