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4451號
TCDV,114,司執,4445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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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451號
債 權 人 趙榮貴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睿迪即許譽耀許士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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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