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476號
TCDV,114,司執,43476,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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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4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慈惠翁慈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第三人之住所地 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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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