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2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麗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易蓉即黎年欽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 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後龍鎮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