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0866號
TCDV,114,司執,4086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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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86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品皓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益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建保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 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 人雲林縣虎尾鎮農會信用部之存款債權及對於第三人冠驊工 程行之薪資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係在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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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