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6837號
TCDV,114,司執,36837,202503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83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家宏即曾世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淡水 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