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7630號
TCDV,114,司執,1763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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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3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慶紋吳仲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聲請執行債務人吳仲益部分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仲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在 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 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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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