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555號
TCDV,114,司執,14555,202503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5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旭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珮堉即游美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補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987元 而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文 到5日內補正,該函並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