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094號
TCDV,114,司執,11094,202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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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設台中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佩珊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陵李能羨蔡忠謀蔡清松、莊李秀
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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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