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98號
TPDV,103,建,398,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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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8號
原   告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訴訟代理人 盧梅雀
      林錦章
      蔡順興
被   告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謝閔華律師
      葛顯仁律師
複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吳秀元
      林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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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