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侯黃秀英即侯正龍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侯正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侯正龍之繼承系統表。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