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敏榮即陳張敏慧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台端聲請狀附股票掛失證明,股東姓名記載「張敏
惠」是否正確?
二、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補正全體簽章或印文)。
三、請提出陳張敏慧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