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21號
TCDV,114,司促,842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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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彩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游彩萍原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仁美街之住所
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高雄市大寮區,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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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