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債 權 人 薛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大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旺大興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再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本件請求
原因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0號民
事判決勝訴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台端於判決書第7頁第3行記載「原告自得以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工程款0000000元,原告僅
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為同一事件再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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