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56號
TCDV,114,司促,8156,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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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吳漢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
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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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