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債 權 人 高玉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世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附表所示發票人為高玉花、背書人為王世柏之記載是
否有誤?。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確認聲請狀末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