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扣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68號
TPDV,103,建,168,2017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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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扣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8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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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