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043號
TCDV,114,司促,804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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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一欣
債 務 人 張甄妮


宇婕


董宇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
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
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
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
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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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