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黃瑞君給付之釋明文件,並提出黃
瑞君(住新竹縣○○鄉○○路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係請求債務人於遺產範圍內負擔,請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
㈢提出被繼承人黃毅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向被繼承人黃毅鈞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
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
㈣承上㈡,如有更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
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