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
債 權 人 鄭丁元即傑暉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鄭丁元即傑暉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查
與支票號碼SK0000000、SK0000000支票受款人為鄭丁元不
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3張支票發票人為吳佩怡不相符。)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載「7
07085元」之金額是否有誤?(查與附表三張支票退票總額
767085元不相符。)並確認訴訟標的金額「902862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標的聲明二、請求金額195777元之計算式為何?
並釋明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
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
㈤確認狀載請求原因事實欄第四點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