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17號
TCDV,114,司促,771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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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債 權 人 林以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秉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現籍設於臺中○○○○○○○○○,屬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繳費前請注意。)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清晰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
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債權人之居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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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