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債 權 人 廖婉琳
債 務 人 李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李家華發支付命令,經核借款暨清償協議書影本所載
附表一借款之利息部分:新臺幣535,975元(下稱系爭金額)
無約定利息,因此債務人對系爭金額債務並無須給付利息,
本件債權人請求系爭金額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計算法定利
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