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99號
TCDV,114,司促,769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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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債 權 人 廖婉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
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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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