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00號
TCDV,114,司促,760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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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巧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巧宜於民國92年11月
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自民國92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
月12日止累計73,630元正未給付,其中21,673元為本金;51
,373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73元 黃巧宜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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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