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楊雅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巧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2項之規定。
㈡補正合資購買冰箱、鍋具之相關收據影本。
㈢補正請求利率為何?
㈣補正租賃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潘巧庭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