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UNGAY ROSITA SANCHEZ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NUNGAY ROSITA SANCHEZ(居
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
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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